残联发〔2014〕25号
中国残联关于组织开展
省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每四年举办一次。为做好2015年全国竞赛的组织筹备工作,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中国残联决定于2014年组织开展省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现就省级竞赛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4年12月31日前,各地组织开展并完成省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二、项目设置
各地根据《省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参考项目》(见附件1)中所列竞赛项目,结合国际和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项目设置和目前残疾人就业岗位需求及市场发展前景,自行确定竞赛项目。各地还可适度增设伴随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而逐渐形成的新项目,以及具有本地区域特点、通用性广或从业人员多的竞赛项目。要认真参照《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将所设项目准确归类至其中对应的细类职业中,确保绝大多数项目具备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便协调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对获奖选手晋升相应职业资格。
三、竞赛规则
省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规则(标准、试题、评判细则)的制定,要坚持与时俱进、突出重点、面向实际的原则,具体参照第四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要求和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竞赛项目标准,以及相关行业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由本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评判委员会制定。
四、裁判员选拔
各省在选拔竞赛裁判员时,要综合考虑道德品质、学历水平、专业技术等级、执裁经历、外语水平及地域分布等因素,确保竞赛评判工作公平、规范、有序。要逐步建立并完善综合素质过硬的竞赛专家人才库,注重选拔培养优秀年轻裁判,为竞赛活动及相关工作提供坚实、长效的高技能专家人才储备。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组织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是贯彻国家就业优先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引领带动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有效手段,是在当前形势下努力提高残疾人劳动技能和理论素养、积极适应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有效拓展就业渠道、实现以技能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一条重要途径。各地要充分认识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要通过常态化、多类别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不断提高残疾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并逐步将各级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积极筹备,精心组织实施。
各地要认真制定技能竞赛筹备组织方案,积极争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支持,并在其指导下进行项目设置、标准制定、竞赛组织等一系列工作。要鼓励基层通过适度规模的技能比武或竞赛活动为上一级技能竞赛推荐优秀参赛选手,形成人人学技能、人人敢竞技的比、学、赶、超新局面。各地在组织报名注册时,要以选拔、培育新人才为基本原则,适当降低资历较深选手比例,逐步加大新选手选拔培养力度,为更多青年残疾人才提供快速成长平台,为本地高技能人才队伍不断注入新鲜血液。
(三)加大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微博、微信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消息,最大程度地使广大残疾人了解、关注这一赛事,并踊跃报名参加。要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竞赛活动,充分展示残疾人自强不息、顽强拼搏的精神风貌和精湛的职业技能水平。
(四)完善政策,进行表彰奖励。
各省(区、市)残联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竞赛活动的政策支持和指导。从残疾人实际情况出发,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按照各竞赛项目所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完善授予技术能手、晋升职业资格等级等表彰制度。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适当扩大表彰奖励范围,合理制定对优秀选手、各参赛代表队的表彰奖励措施。
(五)强化集训,备战全国竞赛。
各地对省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产生的优秀选手要适时组织强化训练,进一步提高技能水平,为2015年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提供人才储备。
(六)跟踪调查,科学客观评价。
竞赛活动后,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参赛选手特别是获奖选手就业状况的跟踪调查工作,掌握赛后一段时间内选手在就业领域、就业竞争能力、就业稳定性、家庭生活条件等方面较之以往的改观程度,从而科学评价选手通过针对性的赛前强化培训和竞赛历练,对其择业就业的积极促进作用;要客观研判不同类别残疾人适宜从事的就业岗位,有的放矢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要归纳分析选手在赛后就业之路普遍存在的困难,以便改进竞赛模式,及时调整竞赛项目设置、竞赛标准难度和竞赛内容侧重方向,切实发挥竞赛对培训和就业的积极引领和带动作用。
六、其他事项
(一)赛后技术点评。
为促进高技能人才技术交流,全面分析参赛选手在竞赛中的综合表现,各地在赛后要组织选手进行技术点评。由各项目裁判组对所执裁项目进行命题分析、评判分析、试题分析、成绩分析、发展趋势分析等。技术点评内容要紧扣竞赛主题,简明扼要,深入透彻,突出重点。
(二)方案报送。
请各地将省级竞赛活动实施方案的电子版于2014年5月30日前发送至中国残联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备案。各地举办竞赛活动时,中国残联将视情况派员督导。
(三)上报裁判员资料。
为及时掌握省级竞赛裁判员队伍组成情况,发掘和培养一批优秀裁判员,充实国家级裁判员库,请各地上报本次省级竞赛所选拔的优秀裁判人员资料。每项目限报2人,依据所设竞赛项目据实完整填写《省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个人资料登记表》(见附件2),每份登记表以“省份+竞赛项目+裁判员姓名”为文件名保存成Word文档。
所报裁判人员年龄原则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具备一定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已参加过历届一、二类国家级竞赛裁判员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竞赛裁判员证书的,不必重复上报。请于2014年5月30日前将登记表以压缩文件形式报送至中国残联就业服务指导中心。
(四)联系方式。
中国残联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职业能力建设处王宁
电话:010–68060652
传真:010–68060622
电子邮箱:wangning1909@vip.sina.com
地址:北京西城阜成门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东楼20层
邮编:100037
附件:1. 省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参考项目
2. 省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个人资料登记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3月14日
附件1
省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参考项目
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对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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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项目名称 |
竞赛项目内容 |
细类(职业) |
小 类 |
中 类 |
大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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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计 算 机 与 电 子 工 程 类 9项 |
计算机维修工 |
计算机组装 |
6-08-05-01电子计算机(微机)维修工 |
6-08-05电子产品维修人员 |
6-08电子元器件与设备制造、装配调试及维修人员 |
第六大类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 |
计算机程序 |
2-02-13-06计算机程序设计员 |
2-02-13计算机与应用工程技术人员 |
2-02 工程技术人员 |
第二大类 专业技术人员 |
|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 |
微控制器应用 |
2-02-13-06计算机程序设计员 |
2-02-13计算机与应用工程技术人员 |
2-02 工程技术人员 |
第二大类 专业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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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员 |
网页制作 |
2-12-02-05网络编辑员 |
2-12-02编辑 |
2-12 新闻出版、文化工作人员 |
第二大类 专业技术人员 |
|
计算机操作员 |
文本处理 |
3-01-02-05计算机操作员 |
3-01-02行政事务人员 |
3-01 行政办公人员 |
第三大类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
|
计算机操作员 |
数据处理 |
3-01-02-05计算机操作员 |
3-01-02行政事务人员 |
3-01 行政办公人员 |
第三大类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
|
制图员 |
CAD制图 (注①) |
3-01-02-06制图员 |
3-01-02行政事务人员 |
3-01 行政办公人员 |
第三大类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
|
印前制作员 |
桌面排版 |
6-20-01-05印前制作员 |
6-20-01印前处理人员 |
6-20 印刷人员 |
第六大类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
|
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 |
电子装配与测试 |
6-05-06-03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 |
6-05-06仪器仪表装配人员 |
6-05 机电产品装配人员 |
第六大类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
注① :CAD制图中应包含建筑CAD制图和机械CAD制图有关内容。
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对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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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项目名称 |
竞赛项目内容 |
细类(职业) |
小 类 |
中 类 |
大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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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工 艺 美 术 类 5项 |
广告设计师 |
海报设计 |
2-10-07-08广告设计师 |
2-10-07工艺美术专业人员 |
2-10文学艺术工作人员 |
第二大类 专业技术人员 |
动画绘制员 |
FLASH动画制作 |
2-10-07-15动画绘制员 |
2-10-07工艺美术工作人员 |
2-10工艺美术专业人员 |
第二大类 专业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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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师 |
封面摄影 |
4-07-05-01摄影师 |
4-07-05摄影服务人员 |
4-07 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 |
第四大类 商业、服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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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师 |
室内摄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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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彩绘画 |
水彩绘画 |
2-10-06-01画家 |
2-10-06美术专业人员 |
2-10 文学艺术工作人员 |
第二大类 专业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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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服 装 类 2项 |
裁缝 |
服装裁剪 |
6-11-01-04裁缝 |
6-11-01裁剪缝纫人员 |
6-11 裁剪缝纫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 |
第六大类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
裁缝 |
服装制作 (注②) |
6-11-01-04裁缝 |
6-11-01裁剪缝纫人员 |
6-11 裁剪缝纫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 |
第六大类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
注② :各省可自行决定制作男装或女装。
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对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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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项目名称 |
竞赛项目内容 |
细类(职业) |
小 类 |
中 类 |
大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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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手 工 制 作 类 7项 |
竹藤制品加工工 |
竹编 |
5-01-06-05竹、藤、麻、棕、草制品加工工 |
5-01-06农副林特产品加工人员 |
5-01种植业生产人员 |
第五大类 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
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 |
珠宝制作 |
6-21-01-02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 |
6-21-01珠宝首饰加工制作人员 |
6- 21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
第六大类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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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木工 |
家具制作 |
6-15-03-01手工木工 |
6-15-03木材制品制作人员 |
6-15 木材加工、人造板生产及木材制品制作人员 |
第六大类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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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绣制作工 |
刺绣 |
6-21-05-02手绣制作工 |
6-21-05抽纱刺绣工艺品制作人员 |
6-21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
第六大类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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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纸工 |
剪纸 |
6-21-99-01民间工艺品制作工 |
6-21-99其他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
6-21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
第六大类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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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染织制作工 |
蜡染 |
6-10-05-14工艺染织制作工 |
6-10-05印染人员 |
6-10 纺织、针织、印染人员 |
第六大类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
|
工艺染织制作工 |
扎染 |
6-10-05-14工艺染织制作工 |
6-10-05印染人员 |
6-10 纺织、针织、印染人员 |
第六大类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
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对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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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项目名称 |
竞赛项目内容 |
细类(职业) |
小 类 |
中 类 |
大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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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 活 服 务 类 10项 |
保健按摩师 |
盲人保健按摩 |
4-04-03-04保健按摩师 |
4-04-03健身和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
4-04 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
第四大类 商业、服务人员 |
美发师 |
美发 |
4-07-04-02美发师 |
4-07-04美容美发人员 |
4-07 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 |
第四大类 商业、服务人员 |
|
美甲师 |
美甲 |
4-07-04-03美甲师 |
4-07-04美容美发人员 |
4-07 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 |
第四大类 商业、服务人员 |
|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
手机维修 |
4-07-10-01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
4-07-10日用机电产品维修人员 |
4-07 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 |
第四大类 商业、服务人员 |
|
插花员 |
插花 |
4-04-02-04插花员 |
4-04-02旅游及公共游览场所服务人员 |
4-04 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
第四大类 商业、服务人员 |
|
中式面点师 |
中式面点 |
4-03-01-02中式面点师 |
4-03-01中餐烹饪人员 |
4-03餐饮服务人员 |
第四大类 商业、服务人员 |
|
西式面点师 |
蛋糕装饰 |
6-12-06-02糕点装饰工 |
6-12-06粮油食品制作人员 |
6-12 粮油、食品、饮料生产加工及饲料生产加工人员 |
第六大类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
|
中式烹调师 |
烹饪 |
4-03-01-01中式烹调师 |
4-03-01中餐烹饪人员 |
4-03餐饮服务人员 |
第四大类 商业、服务业人员 |
|
自行车、助动车装配工 |
机械组装 |
6-05-07-09自行车、助动车装配工 |
6-05-07运输车辆装配人员 |
6-05机电产品装配人员 |
第六大类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
|
钢琴调律师 |
钢琴调律 |
4-07-10-07钢琴调律师 |
4-07-10日用机电产品维修人员 |
4-07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 |
第四大类 商业、服务业人员 |
附件2
省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个人资料登记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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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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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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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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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职业(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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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裁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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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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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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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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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专业、等级裁判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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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语种及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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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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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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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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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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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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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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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通讯(Q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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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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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裁判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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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意见 (盖章) |
(暂不需要填写) |
注:填写资料时,内容较多的,请另附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