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厅发[2014]51号
关于加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我国法律法规确定的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近年来,按比例就业制度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与支持,多数用人单位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履行自身责任和义务,残疾人就业权利得到了有效保障和充分体现。同时,个别地方出现了用人单位虚假安置残疾人或残疾人出租残疾人证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秩序,破坏了社会公平和法律严肃性。为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切实加强对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管理,经中国残联领导批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提高用人单位的责任意识。
各地要协调有关部门,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列入社会信用体系和企业社会责任的考核内容;要加快建立年度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公示制度,通报相关情况;要通过设立维权专线、举报电话和信箱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执法检查,坚决打击虚假安置残疾人等行为。
各地要协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流程,做好制度设计,减少环节漏洞。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协调税务、社保等有关部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实地抽查,或调用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于虚假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要全部追缴相应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扶持资金。各级残联要落实残疾人证管理责任,把好残疾人证审核发放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残疾人证出租和挂靠。
二、改善服务,强化对用人单位和残疾人的扶持。
各地要不断完善扶持政策,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吸纳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的扶持力度。各地就业服务机构要将雇主培训、残疾人在岗培训、稳岗培训列入工作范畴,逐年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和针对性,鼓励用人单位积极主动安排残疾人。
各地要配合有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针对有就业条件和愿望的残疾人要开展定向职业指导、职业能力评估、岗位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和沟通,积极促进残疾人实现就业。要加强对残疾人证的管理与对残疾人合法使用残疾人证的宣传,引导残疾人自强自立,通过诚实劳动获得报酬。
三、加强宣传,营造按比例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各地要加强与各类媒体的联系,将宣传和舆论监督作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树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先进典型,宣传其事迹,为各类用人单位做出榜样;对于虚假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要及时追究责任,并通过典型案例的处理,引导用人单位诚实守信,履行法律义务。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1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