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襄阳市城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12日
襄阳市城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湖北省残联等15部门《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鄂残联发〔2019〕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政策适用对象包括:具有襄阳市区(包括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东津新区、鱼梁洲开发区)户籍、在劳动年龄内已经就业创业或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以及招用符合上述条件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机构。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须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按月发放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在合同期内按时足额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方可享受用人单位相关补贴。
第二章 扶持种类及标准
第四条 残疾人自主创业并安置其他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的,按安置残疾人人数给予创业残疾人最多不超过3年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第五条 对残疾人通过电子商务创业(不含微商),经实名认证的网店正常运营半年以上,凭注册信息、经营信息、评价信息截图,给予5000元一次性的设施设备和网络资费补贴。
第六条 对残疾人从事规模种植、养殖业,年经营收入在3万元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补贴。
第七条 对在襄阳市创业并取得合法证照的襄阳市残疾人需租赁场地的,在经营期限内给予残疾人不超过3年的经营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为年度租赁场地费的50%,且每年不超过1万元。
第八条 用人单位新录用残疾人,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或依托培训机构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取得相关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给予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1000元/人的一次性岗前培训补贴。
鼓励盲人参加各种按摩培训。参加省级中、高级培训、专题培训,给予往返车票实际费用补贴。
鼓励残疾人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参加支持性就业辅导员培训,对取得相关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的参训人员给于2000元/人(需提供培训机构发票)的培训费用补贴。
第九条 分散按比例安残单位招用残疾人超过职工总人数1.5%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贴。
集中安残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10人以上且超过在职职工总人数25%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3000元补贴。集中安残单位包括盲人按摩机构。
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超过100人,残疾人职工人数达25%以上,按同年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年给予用人单位1名管理人员岗位工资补贴。
第十条 招用残疾人达10人以上(含10人)的用人单位或符合标准的辅助性就业和支持性就业服务机构,需要为残疾人添置特殊设备、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给予用人单位特殊设备购置费、设施改造费6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新创建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应配备基本的设施设备、统一宣传标识等,对符合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创建补贴。补贴标准为:独立用房面积 50至99平方米且吸纳残疾人不少于10人给予5万元补贴;100至199平方米且吸纳残疾人不少于20人给予10万元补贴;200至299平方米且吸纳残疾人不少于30人给予20万元补贴;300平方米以上且吸纳残疾人不少于50人给予30万元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符合标准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每年给予运行补助,用于支持机构正常开展辅助性就业活动。按照辅助支持的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的人数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的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企业与辅助性就业机构、“阳光家园”机构或者就业创业的残疾人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或产品购销合同,把适于残疾人加工的产品、工序委托给残疾人加工制作,并给予残疾人劳动报酬。对为辅助性就业机构、“阳光家园”机构或者就业创业的残疾人提供产品生产、加工、包装等工序和就业项目的企业,根据提供项目和为残疾人支付劳动报酬情况,每年给予2-3万元项目补贴。
第十三条 对依托各类创新创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客空间等公共就业孵化器或残联等部门自主开发建设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残疾人创业实体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按每孵化1个残疾人创业实体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孵化补贴。
第十四条 对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支持性就业服务示范基地、残疾人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及其他促进残疾人就业相关基地的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奖励金额分别为市级3万元、省级5万元、国家级10万元。
对获市级、省级、国家级残疾人自主创业表彰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分别为市级1万元、省级2万元、国家级3万元。
对参加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或展能节)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残疾人就业创业突出贡献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残疾人就业创业励志典型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上述扶持项目中,同时符合多个补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补贴,每年申报一次。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十六条 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行个人或单位(机构)自愿申请,由所在社区(村)或单位受理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报。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申请人申报的事项进行真实性、政策标准、需提供的材料等初审后报各城区残联或社会事务办(局)审定。
第十八条 各城区残联或社会事务办(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政策适用、补助标准、程序规范、材料完整等进行全面审核审定,并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从预算中安排落实资金。由各地残联在每年底前社会化发放到位。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扶持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纳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预算。高新区、东津新区和鱼梁洲开发区所需资金从市级残保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残联负责残疾人就业创业资金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审核;财政部门负责程序合规性审核,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市、区两级财政、残联要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市、区两级残联根据预算编制有关要求,向同级财政提出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年度预算计划,经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上报批准,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使用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襄州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定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实施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为5年,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区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襄残联发〔2012〕38号)文件同时废止。
名词解释
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包括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
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就业。包括从事家庭副业、家政服务、修理装配、便民理发、绿化保洁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
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支持性就业服务,是指针对残疾人的特殊就业困难,通过动员社会力量提供就业辅导服务,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个性化、专业化就业支持,帮助残疾人实现按比例就业的一种就业服务模式。
“阳光家园”,是指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的机构。
分散按比例安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其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集中安残,是指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