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支持我市全民创业,切实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0号)以及中央、省有关部门关于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操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为解决各类人员自谋职业和创业过程中资金不足问题,经政府指定贷款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由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联社)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性行业。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借贷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二、贷款对象
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包括我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一定劳动技能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
第五条借款申请人应亲自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借款申请人在金融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社会联合征信系统中有严重不良记录的,相关机构不得受理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六条借款人必须按照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商业银行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的申请资料,配合开展担保、贷款审查、贷款发放及贷款检查工作,及时按照贷款合同偿还贷款。
三、担保基金、担保机构
第七条设立市、区两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财政筹集,基金规模由市政府确定,市级规模不低于8000万元;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和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区财政筹集,市财政按50%给予配套补助,其中中心城区各区规模不低于600万元,远城区规模不低于300万元。
市、区两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今后视全民创业工作开展情况和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情况作相应地调整提高。市财政部门对各区的配套补助额度,将根据各区小额担保贷款规模、绩效及回收情况进行增减调整。
第八条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为7个 中心城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内中央、省、市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有武汉市户籍的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及市 人事部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市直部门组织推荐的人员自主创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各区担保基金主要为本辖区内其他符合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贷款 提供担保。
第九条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和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主要负责户籍为汉阳区、武昌区、洪 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贷款对象的担保;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户籍为江岸区、江汉区、口区、青 山区贷款对象的担保。
7个中心城区区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各区委托担保机构负责管理,报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备案。
6个远城区区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比照7个中心城区管理。未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的区可将贷款担保基金直接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经办银行,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市、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区委托的担保公司分别存于所指定的经办银行或农村信用联社。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
四、经办银行
第十一条市级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为交通银行武汉分行、武汉市商业银行;7个中心城区区级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由各区确定,报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人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备案;6个远城区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为武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第十二条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受理范围为江岸区、江汉区、口区、青山区;武汉市商业银行受理范围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各经办银行负责本系统小额担保贷款的监督管理、报表汇总、统计分析和贴息资金的汇总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经办银行应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简化贷款程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四条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可按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该行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5倍发放。
五、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一笔贷款从申请至发放的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不含借款申请人因申请资料不完备补办手续所需时间)。具体办理程序为:
(一)申请人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领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后,进行实地调查,并对申请人的诚信程度进行评估。调查内容包括:(1)申请人是否有一定的经营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2)申请人诚信有无严重不良记录;(3)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申请人异地经营的,应提交经营地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异地经营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经调查后,填写书面意见,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掌握申请人基本情况,并进行认真调查,确保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经营能力和诚信程度评估的真 实性、准确性。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应配合银行、担保机构做好贷款项目的后续跟踪服务以及贷款的回收等工作。要在《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上填写社区所在地准 确的地址和联系电话,方便申请人。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从接到申请到完成调查的时间为4个工作日。
(三)区劳动(保障)部门对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进行实地核查。并确定是否属于微利项目。微利项目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 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商品零售、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学生教育服 务、残疾人教育培训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儿童托管和学生接送服务、个体运输、小五金和水暖器材销售、种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废旧物品回收 和加工利用。属微利项目的加盖“微利项目”印章。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和项目,属市级担保的,经审核认定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属区级担保的,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直接推荐到本区担保机构。
本阶段审核时间为2个工作日。
(四)属市级担保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后,推荐到担保机构。
本阶段复核时间为2个工作日。
(五)市、区担保机构受理担保贷款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与申请人办理反担保手续。采取信用担保方式的,担保机构应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和《社会联合征信系统》查询担保人有无严重不良记录。经查询核实,担保人有严重不良记录的,担保机构不得受理反担保;经查询核实,担保人无严重不良记录 的,由担保人与担保机构签订《个人连带责任承诺函》,同时担保机构向担保人所在单位发出《担保人责任告知书》,并经所在单位盖章确认后,出具《担保承诺 书》,向经办银行推荐,同时通知申请人凭相关资料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审核手续。担保公司应在受理范围内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设立专门的受理点,采取联合办 公等形式,方便申请人“一条龙”办理相关手续。
担保公司审核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经办银行除了对贷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情况进行查询外,对经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审核和担保机构承诺的小额贷款项目不再重复审查,直接发放贷款,并在申请人的《再就业优惠证》上作相应记载,注明贷款日期、金额。各经办银行应在受理范围内的各区设立2个以上经办网点,各经办网点要设立小额贷款专柜,并明确专人负责。
本阶段办理时间为2个工作日。
(七)经市人事部门、总工会、妇联、团市委受理并审核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到借款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登记备案后,推荐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
六、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和贴息方式
第十六条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达5万元;对合伙经营的企业或项目,原则上按照合伙人每人5万元计算,最高可达15万元。实际担保贷款金额由担保机构核定。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登记注册的,按自主创业人数,视同个人或合伙经营。
第十七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贷款到期后贷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书面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为1年。对按时还款的,可享受两次贷款优惠政策,但两次贷款间隔时间必须在两年以上。
第十八条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采取到期一次还本、按季贴息的方式。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经营项目按季进行全额贴息,展期贷款财政不予贴息,由借款人直接支付利息。贴息资金由各区财政部门先予垫付,垫付贴 息资金后上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受理后,属中央财政贴息的微利项目,向上级财政申请贴息资金,拨付到各区财政;属非微利项目的,按贴息的50%给予各区财政补助。有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贷款担保的风险控制及代偿
第二十条借款申请人应为借款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采取实物抵押、有价证券质押和第三方提供信用担保等方式。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拥有自有住房(提供住房证)、稳定职业、月收入2000元以上的武汉户籍居民,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信用担保。鼓励各级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机构、职介机构)、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积极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信用担保,信用担保出现贷款损失时,经认定属不可抗拒因素的,第三方担保人可只承担未偿债务50%的责任。同时,担保机构保留对借款人所欠债务的追偿权。
第二十一条担保机构对于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在申请小额贷款时可适当降低反担保门槛。
对于信用社区和试点信用社区推荐的项目前景好、经济效益好、个人信誉好、经营场所在社区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可免除反担保。
第二十二条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贷款余额接近或达到担保基金本金5倍时,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银行发出预警通知。
第二十三条经办银行要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的监测,并适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担保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当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相应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直至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将该区(街道、社区)及有关部门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降至20%以下。
第二十四条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15%时,担保机构应暂停对该行的小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代偿率,是指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代位清偿总额与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之比),等此比率降低后,再根据具体情况恢复受理贷款担保申请。
第二十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协助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监督管理,掌握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借款人按约履行义务。
第二十六条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担保机构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户;(2)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的担保基金专户;(3)小额担保贷款到期需要展期的,担保机构重新出具担保承诺书;(4)担保基金专户中担保基金余额不少于经办银行该项贷款余额的20%;(5)经办银行应对到期的小额担保贷款(含展期)采取催收措施,经3个月催收仍未归还的,由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区财政应在每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中安排代偿周转金,用于本级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损失补偿。小额担保贷款逾期3个 月需代偿时,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的代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担保机构进行审核并按贷款担保级次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人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由市级贷 款担保、基金提供指导的)、财政部门审批后,履行代偿责任,并及时将代偿金额拨付到经办银行指定账户。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申请,担保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批;经批准后,2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到经办银行。
第二十八条担保机构对贷款项目代偿后,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经办银行应会同社区(含工青妇等受理推荐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债务追偿工作。对 恶意逃避债务的借款人,担保机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回的资金及时归还到代偿周转金。代偿、追偿、代偿损失核销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代偿周转金应与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分开,单独核算。担保机构的担保余额可达到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
八、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条市、区应将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指标纳入绩效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市每年将目标任务下达到各区及相关职能部门,实行定期通报、检查和年终考评的督促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人民银行每年要对各经办银行下达小额担保贷款指导任务计划,将小额担保贷款纳入对商业银行信贷工作的考评内容。
各经办银行应按照人行武汉营管部的贷款计划安排发放贷款,并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三十二条实行奖励制度。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依据贷款发放余额、贷款回收率等指标完成情况,给予相关经办银行奖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小额担保贷款 绩效工作目标完成较好的区、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部门或机构以及担保公司予以奖励;将社区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纳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创建信用社区的考核内 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凡是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不力、借款人恶意逃废和骗取贷款问题突出的社区,取消其充分就业社区和信用社区的参评资格。
第三十三条对恶意逃废和骗取银行贷款的借款人和担保人,经办银行应将其不良记录输入金融系统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于有不良记录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新的贷款,相关部门应取消其已享受的国家其他相关政策优惠。
九、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操作办法由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武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操作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为大力支持我市全民创业,进一步推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工作开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认定和吸纳就业再就业人员的确认问题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标准沿用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有关小企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吸纳就业再就业人员包括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等7类人员。
二、关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额度问题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额度由1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在300万元额度以内,按照实际贷款额度可享受50%的贷款贴息。对于吸纳安置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人数30%的,按实际吸纳人员每人5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额度。
三、关于市、区两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参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担保问题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担保方式由企业与经办银行自行确定;如需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经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级担保 基金提供担保的,只需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企业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小额担保基金担保的最高额度为100万 元。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反担保措施。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担保工 作由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负责;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和青山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担保工作由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远城区企业可由各区指定的 担保公司负责。
四、关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经办银行问题
各银行机构要从促进全民创业,加快“创新武汉、和谐武汉”的高度,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业务。
五、关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申请审核程序、期限、利率等问题
贷款的申请审核程序、期限、利率、贴息按照《武汉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实施办法》(武银营发[2004]187号)文件执行。有关贷款的贴息、手续费、呆坏账损失补偿等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人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另行制定。